第6章 田宅逾制(2 / 4)
中宾客仆役如宗亲一般,并无两样,放着好好日子不过,却要流亡山中为不法之徒,岂能怪到我们头上?”
两人说到这里,已经是针尖对麦芒,火花四溅。而他们的争论,其实代表了贯穿整个两汉四百年的一场漫长战争——国家与新兴豪强地主争夺失地农民控制权的战争。
垓下之战后五个月,汉高祖刘邦就专门下诏承认秦朝遗留下来的军功爵体系,即后世著名的二十级军功爵。在这个体系下,人民将按照爵位的高低占有不同数量田宅奴婢。而在接下来的西汉历史中,朝廷向人民赐予、买卖爵位成为了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后来的大部分爵位不再有随之赏赐的田宅奴婢,其结果就是汉朝成年男性普遍都有或高或低的爵位,这在后世出土的居延汉简中可以得到印证。
显然,随着爵位的普遍化,二十级军功爵已经不再有秦代和西汉初年那种动员社会资源进行战争的能力。但二十级军功爵在两汉体系下产生了另外一种作用——即将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纳入统一的国家体系之下。
即在军功爵体系下,全社会的所有成员虽然有身份高低的不同,但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是由国家保证的。比如按照二十级军功爵,最低一级的庶民有田一顷,而关内候有90顷,但庶民的这一顷和关内候的90顷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庶民是国家的庶民,关内候是国家的关内候,在这套体系里的人,他们的人身都只能属于国家,而非其他人的从属,这就是秦汉二十级军功爵的核心逻辑。
从后世汉墓出土的资料看,西汉时期普通民众平均拥有的土地也就二三十亩,远远少于二十级军功爵授田制下庶民占田一顷的标准,所以这个授田标准实际上是一个各等级占有土地数量的上限,也就是说,在西汉一开始授田制度和限田制度就是一体两面。
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西汉自耕农来说,他们的税务负担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土地税和人头税,而后者所占的比例远高于前者,这就是从秦国延续下来,一直到唐代的税收政策——舍地税人。在人少地多的当时,人才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就要想办法尽量对每一个民众的精确控制,自然人头税就成为税赋中的大头。
显然,商鞅在设立这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让人民去开垦更多的土地,因为只有耕种更多的土地,才能变相的减少自己人头税的负担。而到了西汉初年,由于田租很低(文景时甚至到了三十税一的地步),这实际上更加剧了土地兼并,因为即便农民失去了土地,也无法摆脱占税赋大头的人头税,而限制富人田地占有数量的爵位又是可以购买的,于是乎土地兼并就发展的更快,产生了大批的失地农民。
与后世法律不同,两汉时期的法律只承认两种身份:良民、奴婢,不承认依附民和佃农的存在。而对将土地交给良民耕作,收取田租这一社会现象,两汉有一个专有名词——役使贫民,有兴趣的书友可以在《汉书酷吏列传》中多次发现这个专有名词。役使平民在两汉,尤其是西汉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地方长官的主要打击对象。
除了自耕农之外,两汉中央政府只承认私人占有奴婢和良民雇佣其他良民劳动的合法性,不承认其他的任何形式。所以那些为豪强地主耕种土地,缴纳田租的失地农民在两汉中央政府眼里,就成了事实上的奴婢。但在两汉期间私人占有奴婢的数量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一个私人最多能占有200个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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